李先生问: 我与前妻在2005年经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孩子归前妻抚养,我每月承担300元抚养费。现前妻要求我每月增加100元抚养费,请问她的要求有道理吗? 本报释疑:《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8条:“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1)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经超过原定数额的;(3)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的。”你可以看一下自己是否属于上述情况。(李志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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